婚姻狀況證明翻譯
涉外婚姻的處理方式與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異。每個國家之間的風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異,也是導致各國對婚姻的規定存在不同。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博雅翻譯公司是民政部認證專業翻譯機構,具有16年涉外婚姻登記相關材料翻譯經驗,經本公司翻譯蓋章后,各民政部門均予以認可。
注:結婚登記中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該證件需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認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出國人員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離異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涉外婚姻注意事項:
登記地點: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指定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在我國境內離異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